信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20-06-24 09:14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乳制品、食盐、食糖、茶叶及其相关制品、酒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蛋制品、豆制品、水果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调味品、冷冻饮品、糖果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粽子等糕点共21大类食品1420批次样品,检出其中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果制品、粽子等糕点5大类食品12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等。其中,武汉吴太百丰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机构有关判定依据提出异议。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在异议期间,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停止履行立即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的义务。产品抽检结果可查询https://spcjsac.gsxt.gov.cn/。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市场监管总局已责成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等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总局报告。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淘宝网浩东无为土特产(经营者为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美食美客食品店)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生产的绿豆糕,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发现,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核实,该批次绿豆糕产品为淘宝网店经营者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美食美客食品店在已超过保质期产品包装上违法涂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并进行销售。
(二)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好好多自选商场亲仁分店销售的、标称广东省东莞市飞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港式五香肉粽,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州海关技术中心。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六安市好又多连锁有限公司翠竹路店销售的黑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二)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高新区购物广场销售的黄花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湖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星沙店销售的、来自湖南省长沙华创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的豇豆,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六安市好又多连锁有限公司翠竹路店销售的精品香蕉,腈苯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五)湖南省长沙黄兴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园(经营者:段冬炎)销售的四季豆,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重金属污染问题
(一)福建省福州诚达黎明百货有限公司富贵分公司销售的、来自福建欣璟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包装韭菜MS,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福建省福州诚达黎明百货有限公司富贵分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1号店口留香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内蒙古口留香商贸有限公司)在1号店(网店)销售的、标称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怡碗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出品的、山西大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怡碗粥•苦荞面粉,经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铅(以Pb计)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山西大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湖北省武汉市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万科嘉园店销售的、标称武汉吴太百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豆粽,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上海长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浦江店销售的、标称浙江省杭州余杭益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楂卷(果糕类),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五、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京东希亿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天津希亿食品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河南省漯河市粮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粗粮锅巴(油炸型膨化食品)(麻辣味),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河南省漯河市粮乐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特此通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