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1-19 15:31
食品召回是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对自身所生产、经销的步入市场的某些食品可能出现损害消费者健康时,依法收回该类食品,并给予消费者一定的赔偿,尽可能的降低食品安全危害的有力措施。
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食品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食品投放市场,会给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一定威胁。
这时通过食品召回,在问题食品还没有对消费者造成损失之前将其召回,虽然表面上召回缺陷食品的行为会使得企业承受较大的损失,但从长远看利大于弊。
根据我国《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划分,我国目前把食品召回分为三级。并对不同等级的食品召回时限做了限定。
不同等级的食品召回时限限定
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食品召回不但能够保障消费者权益与健康,避免企业可能出现的经济和法律纠纷,对于维护企业良好的信誉及形象有积极作用,还可以倒逼食品生产企者重视食品质量,增强企业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进而营造出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此文章转自《食品有意思》